宿州市职业经理人协会欢迎您!
当前位置: 首页 > 协会概况 > 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宿州市职业经理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团体名称: 宿州市职业经理人协会

英  文  名: suzhou association  of professional  manager

英 文 缩写: SZPMA


第二条   性质

      本协会由宿州地区职业经理个人和具有职业经理人性质的组织、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以及企业家为主体,吸收了部分企业和法律、财务、文化及社会事务等部门,自愿结成的全市行业性维权和职业自律性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约束会员职业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进经理人职业化、市场化建设。通过协会平台,实现政府、企业和职业经理人之间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成就企业和职业经理人跨越发展的愿景。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管理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宿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宿州市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赠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宿州市工商联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住所  

    安徽省宿州市金海大道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服务范围

      1. 发挥协会的平台作用,作好政府、企业、职业经理人和社会之间的信息沟通,承接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2. 反映职业经理人的诉求,维护职业经理人的合法权益。

      3. 引导规范职业经理人承担社会责任,提倡诚信,遵纪守法。

      4.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开展职业经理人职业资格认证及业绩认证工作。

      5. 组织职业经理人国内外考察、交流等活动,促进职业经理人能力提高,开展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

      6. 为职业经理人提供职业指导、信息咨询、项目对接、职业交流服务,建立职业经理人服务体系。

      7. 倡导企业经理人文化,培育和扩大职业经理人群体,促进形成职业经理人阶层。

      8. 编辑、出版、发行与职业经理人相关的报刊和书籍,推进学术、信息等方面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2. 单位会员为企业单位、行业企业或地区性相关组织;

        3. 取得国内权威机构颁发的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或其他社会职业管理者为个人    会员。

        4. 取得国家相关资格证书、MBAEMBA证书的相关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入会程序:

        1. 会员提交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

        2. 由秘书处进行初步审定。

        3. 理事会讨论通过。

        4. 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

        3. 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权。

        4. 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惠).

        5.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须履行下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会反应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一般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 秘书长为专职人员;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7. 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能开展本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年龄一般不能超过70周岁,如果超过年龄要求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三年。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决定本会发展方向和其他重大事项;

4. 代表本会出席对外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结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5. 代表本协会签署相关文件。

      6.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须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组织清算,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已经2013年11月20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宿州市职业经理人协会

       会费收据、税务发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协会会费收据、税务发票管理,维护经营次序,有利于协会经济核算,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7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税务及股相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费收据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条  建立社团会费票据责任制度。单位制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计划、领购、核销、保管和年检等票据管理基础工作。票据专管员是票据管理第一责任人,秘书长是票据管理的责任领导。

   (一)按时做好向票据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全年社团会费票据计划及其调整工作,做到票据购领有计划,计划变化需调整。

   (二)及时做好社团会费票据购领、核销工作。再次购领票据时,做到先核销后购领。在票据核销上,做到先自查后核销,只有自查合格后才申请核销。自查合格要做到:

1、票据存根装订正确,号码连续并按生序排列;

2、票据存根或作废票据保存完整;

3、作废票据注明作废字样;

4、收款项目合法、合规;

5、收费标准依法、依规。

(三)按规定保管社团会费票据。单位建立票据专用仓库或专柜,由专人负责保管,做到票据防盗、防火、防潮、防蛀。单位已开票据的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5年,期满后,造具社团会费票据存根销毁清册,送票据主管部门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四)按时参加票据年审。按照票据主管部门关于票据年检的要求,填写年检表格,携带相关资料,按时到票据主管部门进行年检。

第三条  按规定使用社团会费票据。社团会费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社团会费票据因打印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不得擅自销毁。

第四条 社团会费票据领用、发放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建立健全票据管理账目,对票据的领发要及时进行登记、销号。票据帐中应记录领取票据的票种、号码、数量、合计金额、结存票证。

第五条  建立健全社团会费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票据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填写社团会费机打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

第七条  票据发生错号、跳号、少号的应及时向省财政部门汇报,统一查验处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八条  应做好票据盘点工作。每月盘点一次,年终要转新账。票据发生损失,应及时上报。票据遗失、核销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社团会费票据遗失的,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告票据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登报声明作废。并对票据专管员作出处罚,票据整本丢失按照本单位近期最高一本金额赔偿;单张票据丢失按本收据最高一联金额赔偿。

(二)每半年核销一次

第九条 社团会费票据使用完毕,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条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社团会费票据,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主管部门核准、销毁。

第十一条 社团会费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票据主管部门核准、销毁。

第十二条 如有违反票据管理的及时上报财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税务发票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发票的领用

1、我协会使用的发票为安徽省国税局通用机打发票;

2、发票统一由协会财务人员到税务机关领购;

3、发票只限在本协会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对外转让、出售;

4、发票启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残缺、错号、缺联,如有问题应整本退回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发票填制

1、填开发票须在有营业行为发生时,不得多开虚开;

2、发票必须按时间、票号顺序填开;项目要求真实、齐全、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全部联次内容一致;

3、作废发票不的损毁,应加盖作废章或注明作废字样;

4、应将所附小票粘贴在发票记账联右侧背面。

第十五条 发票的保管

1、发票保管人应保证空白发票、已开具发票、作废发票、发票存根联的安全、有序、完整;

2、发票存根联保管期限为5年,期满报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秘书处  15656033399  13855727688


友情链接

安徽经理人协会  安徽经理人学院  合肥市职业经理人  网站建设  淮南职协